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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住房消费行为证明材料是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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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购买商品房:提供网签或 房产部门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首付款凭证;

(2) 购买经济适用房:提供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、 首付款凭证;

(3) 购买二手房:卖方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《房屋所有权证 》、《房地产买卖契约》、 交易税票、 首付款凭证(银行转账凭证及卖方收款收据);

(4) 在城镇建造、 翻建自住住房的,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,规划部门建造、 翻建批准手续,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,须在施工中申请;

(5) 在农村建造、 翻建自住住房的,提供宅基地证(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)、 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,须在施工中申请;

(6) 大修自住住房的,提供房屋权属证明(宅基地证或 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)、 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 证明 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 、 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,须在施工中申请;

(7) 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的,提供借款 人与银行签订的《个人住房贷款还款 协议书》或 商业银行出具的“同意归还按揭贷款 ”证明(内附银行的监管账户)、购房合同、借款合同、 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。 停止受理自2018年7月 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 住房贷款 转公积金贷款 业务;

(8) 棚户区改造的,开发商提供当地人民政府《协调会议议定事项》、 发改委相关手续、规划部门相关手续和拆迁户人员名单(纸质和电子版)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。 拆迁户提供拆迁许可证(房屋征收决定)、 房屋征收与补偿 协议;非拆迁户提供备案合同、首付款凭证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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